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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一官員受賄160餘萬心虛退贓220萬
原標題:河北一官員受賄160餘萬心虛退贓220萬
漫畫/高嶽靜電除油機
一輛車裡兩個人,一個袋子裝著140萬元現金。
“現在形勢挺緊的,別給你添麻煩也別給我添麻煩,就當咱們之間送錢的事兒沒有發生過,你把這錢拿回去。”
說這話的是時任河北省承德市政協副主席、市統戰部部長周義強,把錢拿回來的是行賄者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史某。彼廚房油煙處理時,2014年10月。5個月後,河北省紀委對周義強立案調查,2015年4月,檢察機關對其涉嫌受賄案立案偵查。
周義強生於1957年6月,2003年4月至2007年2月任承德市雙橋區委副書記、區長,2007年2月至2011年8月任雙橋區委書記,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承德市委統戰部長,2012年1月起任承德市政協副主席、市委統戰部部長。
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,2007年至2010年,被告人周義強利用其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,為多人在項目承攬、職務調整以及人員招錄等方面謀取利益,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61.9萬元,一審判決周義強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﹔周義強受賄所得人民幣161.9萬元(檢察機關已扣押)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周義強不服提起上訴。今年6月,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,駁回周義強上訴,維持原判。
《法制日報》記者註意到,周義強受賄160多萬元獲刑5年並處罰金,法院在量刑上屬於有所從輕。河北高院的《刑事裁定書》上如是表述:周義強在案發前退還全部受賄款項,在組織調查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
戲劇性的是,裁定書上顯示,周義強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委書記的3年時間裡,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61.9萬元。由於2013年和2014年曾被紀委調查過,心虛的周義強於2014年下半年先後將受賄款退還給瞭行賄人,總退款金額達220萬元。
2009年正值河北省“三年大變樣”,舊城改造項目眾多,唐山某房地產公司承德分公司也想從中分一杯羹。該公司負責人史某分兩次送給周義強各50萬元,並在相關節日前送給周共計11萬元。作為回報,經周義強協調,承德市某村舊村項目交由該公司開發,並協調相關部門加快拆遷進度,使史某資金周轉期縮短,降低瞭開發成本。
此外,史某供述,周義強的女婿呂某及呂某的哥哥,購買瞭他們公司開發的別墅,他都給瞭優惠。
在被紀委調查過後,周義強心理壓力很大,想把以前收受史某等人的錢都退回去。呂某証明,他共籌集瞭230萬元現金給瞭周義強。2015年3月,周義強被“雙規”,呂某還給史某打電話通報消息,並讓史某說退的錢是買別墅優惠的錢,這樣周義強的責任會小一些。
2014年10月,周義強退還給史某140萬元。之所以退140萬元,周義強表示,“拿這些不該拿的錢很後悔……是不想沾人傢的光,隻能多退不能少退,想和人傢兩清”。而在此之前,周義強已經退回瞭另外三筆受賄款。
2008年,周義強接受時任承德市雙橋區馮營子鎮副鎮長蔣某的請托,利用擔任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,在職務晉升上為蔣某謀取利益,蔣某為表示感謝於2009至2012年先後5次共送給周義強24萬元。
時任承德市雙橋區馮營子鎮黨委書記的馬某証明,2008年4月底,雙橋區鄉鎮換屆的組織談話時,周義強告訴他,區委決定由他擔任馮營子鎮書記,蔣某接任鎮長。馬某告訴周,蔣某群眾基礎差,和村幹部的關系不好,按照組織程序選舉有難度,周義強就讓他去做村幹部的工作。之後,盡管他和蔣某挨個村和村幹部、鎮人大代表見面、溝通,但是在召開鎮人大會議選舉時,蔣某還是落選瞭。
蔣某供述,他落選馮營子鎮鎮長後,周義強勸他別著急,好好幹。過瞭一段時間,他被任命為承德市雙橋區建設局局長。為瞭表示感謝,他前後給周義強送瞭共計24萬元現金。
在蔣某擔任建設局局長的過程中,周義強確實出瞭力。周義強供述,副處級後備幹部需要民主推薦並由周義強確定,民主推薦時蔣某票數為第12名,周義強確定後備幹部後蔣某成瞭第8名,成功進入副處級後備幹部人選。
2012年7月,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副區長的蔣某被紀委立案調查。
2014年七八月間,周義強讓呂某退給蔣某兒子50萬元。之所以退的比所受賄的24萬元高出很多,周義強表示是覺得蔣某在押,傢裡或許需要用錢,多退些想息事寧人。但呂某的相關証詞或許更能道出個中緣由。呂某表示,2014年上半年,蔣某從監獄給他打電話說:“我現在被判刑瞭,傢裡不好過,我不好過就都別好過。”於是周義強就和他商量把收蔣某的錢退瞭,讓他多退些。
2009年,周義強接受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城郊執法大隊大隊長明某的請托,將明某調任獅子溝鎮鎮長,明某為表示感謝於2010至2011年中秋、春節前的一段時間,送給周義強共計6.9萬元。2014年8月,周義強退還給明某10萬元。
2010年,周義強接受喇嘛寺村黨支部書記陳某的請托,利用擔任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,在安排大學畢業生就業上為陳某謀取利益,譚某在不符合規定進行公開招錄的情況下,進入到雙橋區某事業單位工作。2010年下半年,陳某送給周義強20萬元。2014年七八月份,周義強將20萬元退還給瞭陳某。
周義強供述,2010年開始實施喇嘛寺村等5個村整治工程,喇嘛寺村拆遷難度最大,為瞭充分發揮村書記和村主任的作用,承德市雙橋區私下給村書記和村主任一個優惠條件,就是帶頭拆遷,任務完成後,給他們分別解決一個在區裡就業的指標,拆遷任務完成後,區裡兌現瞭當初的承諾,給書記和主任分別解決瞭一個在區裡就業的人。
河北高院的裁定書記錄,2014年10月,河北省紀委先後接到群眾舉報材料,舉報周義強在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長、書記期間大搞拆遷、趁機撈錢,用人失察、買官賣官,其中在提拔蔣某時有受賄行為。在組織調查期間,周義強除供述瞭收受蔣某現金24萬元以外,還供述瞭收受史某、明某、陳某現金的犯罪事實,並主動配合調查組退還贓款贓物,悔罪認罪。
河北高院二審認為,周義強身為國傢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且受賄油煙處理機價格數額巨大,依法應予懲處。周義強在案發前退還全部受賄款項,在組織調查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原判決認定周義強受賄的事實清楚,証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。審判程序合法。遂依法裁定駁回周義強上訴,維持原判。
周義強的落馬伏法體現瞭反腐的力度和法律的權威,然而,該案的相關事實也反映出地方相關部門工作上的不合法不規范之處。
裁定書中顯示,史某公司開發的項目位於喇嘛寺村,而喇嘛寺村村黨支部書記陳某也是給周義強行賄的一分子﹔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區長楊某証實,給譚某安排工作是他交給有關部門辦理的,是不符合規定的﹔時任雙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馬某証實,與譚某同批沒有進行公開招錄就進入到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,除瞭譚某還有另外50個人,都屬於領導提名區政府開會研究確定的……這些問題更值得反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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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河北一官員受賄160餘萬心虛退贓220萬
漫畫/高嶽靜電除油機
一輛車裡兩個人,一個袋子裝著140萬元現金。
“現在形勢挺緊的,別給你添麻煩也別給我添麻煩,就當咱們之間送錢的事兒沒有發生過,你把這錢拿回去。”
說這話的是時任河北省承德市政協副主席、市統戰部部長周義強,把錢拿回來的是行賄者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史某。彼廚房油煙處理時,2014年10月。5個月後,河北省紀委對周義強立案調查,2015年4月,檢察機關對其涉嫌受賄案立案偵查。
周義強生於1957年6月,2003年4月至2007年2月任承德市雙橋區委副書記、區長,2007年2月至2011年8月任雙橋區委書記,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承德市委統戰部長,2012年1月起任承德市政協副主席、市委統戰部部長。
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,2007年至2010年,被告人周義強利用其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,為多人在項目承攬、職務調整以及人員招錄等方面謀取利益,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61.9萬元,一審判決周義強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﹔周義強受賄所得人民幣161.9萬元(檢察機關已扣押)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周義強不服提起上訴。今年6月,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,駁回周義強上訴,維持原判。
《法制日報》記者註意到,周義強受賄160多萬元獲刑5年並處罰金,法院在量刑上屬於有所從輕。河北高院的《刑事裁定書》上如是表述:周義強在案發前退還全部受賄款項,在組織調查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
戲劇性的是,裁定書上顯示,周義強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委書記的3年時間裡,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61.9萬元。由於2013年和2014年曾被紀委調查過,心虛的周義強於2014年下半年先後將受賄款退還給瞭行賄人,總退款金額達220萬元。
2009年正值河北省“三年大變樣”,舊城改造項目眾多,唐山某房地產公司承德分公司也想從中分一杯羹。該公司負責人史某分兩次送給周義強各50萬元,並在相關節日前送給周共計11萬元。作為回報,經周義強協調,承德市某村舊村項目交由該公司開發,並協調相關部門加快拆遷進度,使史某資金周轉期縮短,降低瞭開發成本。
此外,史某供述,周義強的女婿呂某及呂某的哥哥,購買瞭他們公司開發的別墅,他都給瞭優惠。
在被紀委調查過後,周義強心理壓力很大,想把以前收受史某等人的錢都退回去。呂某証明,他共籌集瞭230萬元現金給瞭周義強。2015年3月,周義強被“雙規”,呂某還給史某打電話通報消息,並讓史某說退的錢是買別墅優惠的錢,這樣周義強的責任會小一些。
2014年10月,周義強退還給史某140萬元。之所以退140萬元,周義強表示,“拿這些不該拿的錢很後悔……是不想沾人傢的光,隻能多退不能少退,想和人傢兩清”。而在此之前,周義強已經退回瞭另外三筆受賄款。
2008年,周義強接受時任承德市雙橋區馮營子鎮副鎮長蔣某的請托,利用擔任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,在職務晉升上為蔣某謀取利益,蔣某為表示感謝於2009至2012年先後5次共送給周義強24萬元。
時任承德市雙橋區馮營子鎮黨委書記的馬某証明,2008年4月底,雙橋區鄉鎮換屆的組織談話時,周義強告訴他,區委決定由他擔任馮營子鎮書記,蔣某接任鎮長。馬某告訴周,蔣某群眾基礎差,和村幹部的關系不好,按照組織程序選舉有難度,周義強就讓他去做村幹部的工作。之後,盡管他和蔣某挨個村和村幹部、鎮人大代表見面、溝通,但是在召開鎮人大會議選舉時,蔣某還是落選瞭。
蔣某供述,他落選馮營子鎮鎮長後,周義強勸他別著急,好好幹。過瞭一段時間,他被任命為承德市雙橋區建設局局長。為瞭表示感謝,他前後給周義強送瞭共計24萬元現金。
在蔣某擔任建設局局長的過程中,周義強確實出瞭力。周義強供述,副處級後備幹部需要民主推薦並由周義強確定,民主推薦時蔣某票數為第12名,周義強確定後備幹部後蔣某成瞭第8名,成功進入副處級後備幹部人選。
2012年7月,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副區長的蔣某被紀委立案調查。
2014年七八月間,周義強讓呂某退給蔣某兒子50萬元。之所以退的比所受賄的24萬元高出很多,周義強表示是覺得蔣某在押,傢裡或許需要用錢,多退些想息事寧人。但呂某的相關証詞或許更能道出個中緣由。呂某表示,2014年上半年,蔣某從監獄給他打電話說:“我現在被判刑瞭,傢裡不好過,我不好過就都別好過。”於是周義強就和他商量把收蔣某的錢退瞭,讓他多退些。
2009年,周義強接受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城郊執法大隊大隊長明某的請托,將明某調任獅子溝鎮鎮長,明某為表示感謝於2010至2011年中秋、春節前的一段時間,送給周義強共計6.9萬元。2014年8月,周義強退還給明某10萬元。
2010年,周義強接受喇嘛寺村黨支部書記陳某的請托,利用擔任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,在安排大學畢業生就業上為陳某謀取利益,譚某在不符合規定進行公開招錄的情況下,進入到雙橋區某事業單位工作。2010年下半年,陳某送給周義強20萬元。2014年七八月份,周義強將20萬元退還給瞭陳某。
周義強供述,2010年開始實施喇嘛寺村等5個村整治工程,喇嘛寺村拆遷難度最大,為瞭充分發揮村書記和村主任的作用,承德市雙橋區私下給村書記和村主任一個優惠條件,就是帶頭拆遷,任務完成後,給他們分別解決一個在區裡就業的指標,拆遷任務完成後,區裡兌現瞭當初的承諾,給書記和主任分別解決瞭一個在區裡就業的人。
河北高院的裁定書記錄,2014年10月,河北省紀委先後接到群眾舉報材料,舉報周義強在擔任承德市雙橋區區長、書記期間大搞拆遷、趁機撈錢,用人失察、買官賣官,其中在提拔蔣某時有受賄行為。在組織調查期間,周義強除供述瞭收受蔣某現金24萬元以外,還供述瞭收受史某、明某、陳某現金的犯罪事實,並主動配合調查組退還贓款贓物,悔罪認罪。
河北高院二審認為,周義強身為國傢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且受賄油煙處理機價格數額巨大,依法應予懲處。周義強在案發前退還全部受賄款項,在組織調查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原判決認定周義強受賄的事實清楚,証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。審判程序合法。遂依法裁定駁回周義強上訴,維持原判。
周義強的落馬伏法體現瞭反腐的力度和法律的權威,然而,該案的相關事實也反映出地方相關部門工作上的不合法不規范之處。
裁定書中顯示,史某公司開發的項目位於喇嘛寺村,而喇嘛寺村村黨支部書記陳某也是給周義強行賄的一分子﹔時任承德市雙橋區區長楊某証實,給譚某安排工作是他交給有關部門辦理的,是不符合規定的﹔時任雙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馬某証實,與譚某同批沒有進行公開招錄就進入到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,除瞭譚某還有另外50個人,都屬於領導提名區政府開會研究確定的……這些問題更值得反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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