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保障政黨嗎?如何保障呢?憲法保障政黨,從保障人民政治結社自由開始。為求保障周延,憲法也有理由進一步直接保障政黨法人的基本權利,譬如政黨的訴訟權、政黨的平等保護、政黨不受任意徵收或剝奪的財產自由等等,還有非經憲法法庭審判不被解散的權利,不妨稱為政黨的生存權。

政黨不是自然人,能主張生存權?凡曾在法院中依法登記為法人的政黨,都是法律上權利義務的主體,一旦其法人人格消滅,譬如被命令解散的時候,就有主張生存權保障的實益。又若經濟權利受到剝奪以致必須停止運作,比如政府宣布採取積極措施要將政黨黨產歸零,政黨的生存權就受到威脅了。用刀,是殺人;讓人餓死,或折磨致死,也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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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為什麼該保障政黨的生存?民主政治是政黨政治。憲法賦予政黨特殊的地位,負擔憲法義務,也受到憲法特殊保障。合法政黨若因公權力強制而喪失其法人人格,憲法就該保障其存在的權利以防免政治權力迫害。這不是哪個政黨所獨有,而是所有政黨都該平等享有的憲法權利。將之理解為政黨的生存權,政黨可以憑著權利主體的資格尋求權利保障,否則就該看成政黨成員的政治結社自由遭到侵犯,權利的主體轉變成黨員,多一層法律思維轉折。

什麼樣的政黨需要主張生存權呢?大概會是在野黨,被政府或執政黨使用公權力對付的時候吧!執政黨應該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。如果一個政黨只是因為不被選民接受而消失消滅,當也不會有此一問。

政府如要消滅在野黨,憲法提供什麼保障呢?最重要的就是憲法明文提供司法保障,應經憲法法庭審判,始得解散一個政黨。憲法提供的司法保障,是獨立的司法,不受政府或政黨干預的司法。此制仿自德國,德國憲法法院曾宣告共產黨違憲,我國從無任何政黨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。

還有一項內化在《民法》裡面,存在了將近1世紀,具有實質憲法意義的保障。《民法》總則第36條規定,政府解散法人,應請求法院為之。這是《民法》納入了憲法的法官保留原則,是「事前的」司法審查,是權力分立,是正當程序,是制度性保障。

為什麼要給予政黨司法保障呢?司法保障,是權力分立最初始、最基本,也不可或缺的要求。經過獨立的司法審查才得解散政黨,除油煙機就是說並非行政部門說了算數的意思。

事前的司法審查,是要防止政府中掌握武力的行政部門先斬後奏,造成既成事實。一旦先斬後奏,無可彌補的傷害就已造成。政府可能確有合法而正當解散政黨的理由,也可能只是基於執政黨與在野黨間累積的恩怨而為。在政黨政治中,執政黨與在野黨間恆有競爭關係,由獨立的法官為事前司法審查,才能避免行政部門假公濟私,動用公權力置在野黨於死地,形成執政黨長期執政而乏對手。如果沒有迫切的理由,必須由政府不待司法審查立刻解散政黨,就不可先斬後奏。

未經法院同意,誰可剝奪一個政黨的全部財產,使之形同消亡?執政黨不可以,政府也不行。如果可由法律授權行政部門剝奪一個政黨的全部財產,置之於死地,此例一開,任何同時掌握國會多數與行政權的政黨都如法炮製,找個理由對付在野黨,難以證明的就規定不必證明,台灣還會有政黨政治嗎?由憲法法庭擔任審理解散政黨的終局裁決者,一個重要的制度理由就是維護政黨政治的公平競爭秩序。

經過法院允許,政府就可以沒收一個合法政黨的全部財產嗎?在一個合法的政黨被憲法法庭裁判解散之前,其實並不可以。沒收一個合法政黨的全部財產,實與將之解散無異。法院強制執行任何自然人的財產,都必須保留其生活所需的資源,是生存權最起碼的要求。只要法律上的人格還在,一個人就有需要司法保障的生存權。因政治結社自由而形成的政黨,亦然。

為什麼要問這些問題呢?在政黨政治不夠成熟的國家,掌握政權的政黨可能自信民意支持、政治正確,忘了手中的權力有界限,就會出現動用公權力對付在野黨的權力誘惑。如果執政者不知節制,任何在野黨不能繼續存活事小,政黨政治形成惡例事大。台灣的政黨政治始終不夠健全,迄今沒有政黨法。政黨存續的憲法保障更顯得重要,其實就是政治結社自由不受政治迫害的延伸,也是追求民主的台灣,必須有所認識的題目。(作者為東吳大學兼任教授)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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